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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琐记: 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该登记在家庭暴力注册簿吗?

红发橙子 红发橙子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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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审判琐记:《民法典》会如何影响家事审判之二


今天家事审判领域最火的一条新闻,莫过于浙江义乌市建立了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有了这个制度,询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对象身份证信息、申请书、真实性和保密性责任书等材料,向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可查询对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相关记录。


哪些记录属于家庭暴力相关记录呢?


有三类: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并实时更新;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的人员并实时更新;2017年起至今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并实时更新。


对于这个制度该如何评价呢?


我觉得挺好的,现在婚恋领域的一大难题,就是婚恋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特别是在大城市工作的外乡人,每天忙于工作,社交的范围非常窄,没有太多的亲友可以依靠,寻找可以婚恋的异性难,找到了意中人想要深入了解还是难。更何况那些有着劣迹的人往往也会想尽办法隐藏真实的自己,于是经常能看到这类新闻,有的人结婚后才知道配偶或者有种种恶习,或者身份和职业是虚假的,或者早已经负债累累,但此时再想全身而退却也难上加难。


因此,我觉得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可以部分弥补这种信息不对称,至少在预防家庭暴力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金无足赤,我觉着这项制度至少有一点是值得商榷的,那就是家庭暴力注册簿中,应当登记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我觉得不应该。


2017年我前往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家事审判相关培训,曾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行专题授课。当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时间不算长,效果不尽理想,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家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发布保护令持谨慎态度,毕竟很多时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基本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被申请人往往会在较大范围内被认为实施了家庭暴力,影响还是很大的,这就导致了审判实践中保护令发布的数量远远少于预期


当时针对这一情况,授课的法官反复强调,保护令起到的是预防作用,只要申请人觉得配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就可以申请保护令。同时一定要明确,保护令在今后的诉讼中一般不作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因此,很多人都认为法院发布人身保护令等于被申请人就一定有家庭暴力行为,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将其纳入家庭暴力注册簿有可能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错误的印象,造成今后家事法官在发布保护令时更加谨慎,有可能使这项制度丧失了原本的作用。


有没有替代方案呢?


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事项,法院一旦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是应当判决离婚的。因此我认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将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判决离婚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纳入家庭暴力登记簿,这样针对性更强,效果也会更好。


反家庭暴力任重而道远,衷心希望涉家庭暴力人员婚姻登记可查询制度能够行稳致远,成熟后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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